(1)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等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我们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2)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等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见附表二))(以下简称“本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金额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3)伤残评定的原则
①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②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③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④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
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⑤伤残评定的时间:伤残评定应在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的医疗终结后进行,如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我们将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⑥“本标准”中未列明的伤残项目及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有伤残不在我们的保障范围内。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所指作为乘客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期限按以下规定界定:
①乘坐民航班机: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抵达本次航程最终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②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自被保险人踏入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起至抵达本次航程最终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