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见附表))(以下简称“本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除给付上述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外,我们将退还您累计已交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总和。
(3)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高铁、地铁、轻轨、轮船、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含民航班机)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将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同等金额的两倍额外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4)自驾车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时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将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同等金额的两倍额外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5)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或伤残的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将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同等金额的四倍额外给付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6)伤残评定的原则
①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②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③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④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⑤伤残评定的时间:伤残评定应在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的医疗终结后进行,如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我们将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⑥“本标准”中未列明的伤残项目及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有伤残不在我们的保障范围内。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所指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出租车、民航班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期限按以下规定界定:
①驾驶或乘坐自驾车:自被保险人进入自驾车车厢时起至抵达本次驾驶或乘坐的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
②乘坐火车、高铁、地铁、轻轨、轮船、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自被保险人进入火车、地铁列车、轻轨列车、汽车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时起至抵达客票所载目的地走出车厢或离开轮船甲板时止。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③乘坐出租车:自被保险人进入出租车车厢时起至抵达本次乘坐的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④乘坐民航班机: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抵达本次航程最终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