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但以往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与意外烧伤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日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本合同所附20.6“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3)意外烧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日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本合同所附20.7“烧伤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20.6“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将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其中残疾等级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与以往残疾可以合并后构成另一残疾项目,我们将按新构成的残疾项目对应的残疾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以往已给付的意外残疾项目对应的残疾给付比例(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20.6“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亦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项目)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20.7“烧伤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一项以上部位烧伤时,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按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若为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我们将按较高的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后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我们将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累计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以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总和达到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