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
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火车、地铁、轻轨或轮船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我们将按上述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扣除此项全部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我们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②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火车、地铁、轻轨或轮船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的,我们将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根据残疾程度对应的最高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如届时治疗仍未结束,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们将给付对应项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不同时,我们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
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金额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总数时,本合同终止。
(2)多倍保障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我们将在给付第一款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给付同等金额四倍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残疾,我们将在给付第一款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给付同等金额四倍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合同所指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民航班机的保险责任期限按以下规定界定:
①乘坐火车、地铁、轻轨、轮船:自被保险人进入火车、地铁列车、轻轨列车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时起至抵达客票所载目的地走出车厢或离开轮船甲板时止。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②乘坐民航班机: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本次航程最终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