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伤害保险金
①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②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的,我们将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根据残疾程度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并额外给付您所投保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如届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们按照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的身体残疾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按照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③意外烧伤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烧伤的,我们将按照《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根据烧伤程度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并额外给付您所投保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如届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身体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按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双倍保障
若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而导致意外身故、残疾或烧伤,我们将在给付第一款的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给付同等金额的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含民航班机)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②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时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
(3)三倍保障
若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我们将在给付第一款的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给付同等金额二倍的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所指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出租车、民航班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期限按以下规定界定:
①驾驶或乘坐自驾车:自被保险人进入自驾车车厢时起至抵达本次驾驶或乘坐的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
②乘坐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自被保险人进入火车、地铁列车、轻轨列车、汽车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时起至抵达客票所载目的地走出车厢或离开轮船甲板时止。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③乘坐出租车:自被保险人进入出租车车厢时起至抵达本次乘坐的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④乘坐民航班机: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抵达本次航程最终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