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障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意外残疾保障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附加合同所附4.6“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并额外给付已交《如意三保定期两全保险》以及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总和,主合同《如意三保定期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3)意外烧伤保障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附加合同所附4.7“烧伤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并额外给付已交《如意三保定期两全保险》以及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总和,主合同《如意三保定期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4)双倍保障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因以下情形之一而导致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或意外烧伤,我们在按照4.1.1、4.1.2和4.1.3的规定给付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或意外烧伤保险金的前提下,额外给付同等金额的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或意外烧伤保险金:
①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②被保险人自进入自驾车车厢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且在驾驶或乘坐的状态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5)三倍保障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或意外烧伤,我们在按照4.1.1、4.1.2和4.1.3的规定给付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或意外烧伤保险金的前提下,额外给付同等金额两倍的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或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4.6“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将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其中残疾等级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与以往残疾可以合并后构成另一残疾项目,我们将按新构成的残疾项目对应的残疾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以往已给付的意外残疾项目对应的残疾给付比例(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4.6“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亦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项目)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4.7“烧伤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一项以上部位烧伤时,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按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若4.1.2中所述意外残疾与4.1.3中所述意外烧伤同时发生,我们将按4.1.2意外残疾保障与4.1.3意外烧伤保障两者金额的较大者予以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