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飞机、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根据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时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种类,在本合同所列明的乘坐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以内,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1)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我们按其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别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按其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别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同一被保险人在死亡前曾领取本条第二款保险金,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第二款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2)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导致身体残疾,我们将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其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别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届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我们给付对应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且给付比例相同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如不同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我们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我们按规定的应付金额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
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总数时,本合同终止。
二、本合同所指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飞机、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期限按以下规定界定:
(1)乘坐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自被保险人进入火车、地铁列车、轻轨列车、汽车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时起至抵达客票所载目的地走出车厢或离开轮船甲板时止。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乘坐出租车:自被保险人进入出租车车厢至抵达本次乘坐的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3)乘坐民航班机: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本次航程最终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我们在本保险项下的最高赔偿限额根据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别确定,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该类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