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伤害保险金
①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我们在被保险人身故前曾给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我们将在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时扣除全部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
②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的,我们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届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们按照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的身体残疾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按照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身体残疾,我们按上述规定的应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累计所有给付的上述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全数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③意外烧伤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烧伤的,我们将按《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如届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身体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按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身体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我们按照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后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身体烧伤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我们按上述规定的应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累计所有给付的上述意外烧伤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全数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累计所有给付的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全数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2)双倍保障
若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而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我们将在给付第一款的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给付同等金额的意外伤害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②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时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
(3)三倍保障
若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我们将在给付第一款的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给付同等金额二倍的意外伤害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所指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出租车、民航班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期限按以下规定界定:
①驾驶或乘坐自驾车:自被保险人进入自驾车车厢时起至抵达本次驾驶或乘坐的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
②乘坐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自被保险人进入火车、地铁列车、轻轨列车、汽车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时起至抵达客票所载目的地走出车厢或离开轮船甲板时止。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③乘坐出租车:自被保险人进入出租车车厢至抵达本次乘坐的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④乘坐民航班机: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本次航程最终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