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伤害保险金
①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在被保险人身故前我们已给付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扣除所有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②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我们将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按残疾程度所对应的最高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届时治疗仍未结束,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我们将给付对应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将按其中残疾程度所对应的最高给付比例的较高一项乘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我们将根据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③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我们将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按烧伤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如届时治疗仍未结束,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将按其中烧伤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的较高一项乘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我们将按其中烧伤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的较高一项乘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后次烧伤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烧伤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我们将根据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分别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累计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④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达到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2)双倍保障
若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形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我们将在给付第一款约定的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给付同等金额的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②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若上述两种情形同时发生,则仍按照仅发生其中一种情形进行额外给付,不再累计给付。
本附加合同所指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期限按以下规定界定:
①乘坐民航班机: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抵达本次航程最终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所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双倍保障的责任;
②乘坐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自被保险人进入火车、地铁列车、轻轨列车、汽车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时起至抵达客票所载目的地走出车厢或离开轮船甲板时止。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所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双倍保障的责任;
③乘坐出租车:自被保险人进入出租车车厢时起至抵达本次乘坐的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所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双倍保障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