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但以往已给付的意外残疾项目对应的残疾给付比例应予以扣除。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日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本附加合同所附4.6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4.6“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将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其中残疾等级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与以往残疾可以合并后构成另一残疾项目,我们将按新构成的残疾项目对应的残疾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以往已给付的意外残疾项目对应的残疾给付比例(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4.6“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亦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项目)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所能获得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最高为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所获得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则我们对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及意外身故保险金之和最高为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所获得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或超过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则我们将不会再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中,我们对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最高为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