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2 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②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3)意外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就其自发生意外事故之日起180日内所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按照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15
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 日为限。
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的10%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的10%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医疗保险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