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乘坐飞机、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时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种类,在本保险所列明的乘坐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以内,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我们按其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别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我们根据本条款所附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按其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别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我们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且给付比例相同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不同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我们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二、本保险所指“乘坐”飞机、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期限按以下规定界定:
(一)乘坐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自被保险人进入火车、地铁列车、轻轨列车、汽车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或离开轮船止。若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被保险人未进入本保险所列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乘坐飞机: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被保险人在踏入舱门前或走出舱门后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我们在本保险项下的最高赔偿限额根据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别确定,我们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该类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