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①意外身故
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乘坐飞机航班,自其踏入飞机舱门时起至飞抵本次航班最终目的地离开飞机舱门时止所发生的意外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5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具体给付比例由双方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本条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我们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及意外烧伤保险金。
我们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了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②意外残疾
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体残疾的,我们根据附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残疾比例表”)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按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届时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我们根据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们给付各项目在比例表中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如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2)意外烧伤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导致烧伤的,我们根据本条款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烧伤比例表”)的规定,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如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在第180日时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我们根据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与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责任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与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累计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