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院补贴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需入住医院治疗,我们将按下列公式计算住院补贴保险金的金额:
住院补贴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单日住院补贴金额ⅹ实际住院天数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患有疾病,经医院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住院时间超过三日的,我们将按下列公式计算住院补贴保险金的金额:
住院补贴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单日住院补贴金额ⅹ(实际住院天数-3)
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之前(不含65周岁),各保险单年度的累计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不超过45日;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之后(含65周岁),各保险单年度的累计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不超过90日。
(2)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无息返还主合同《一生守护终身寿险》和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的总和,主合同《一生守护终身寿险》和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确诊重大疾病时主合同《一生守护终身寿险》当年度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此后不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3)重大疾病手术补贴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并因此在入住医院治疗期间初次接受重大疾病手术,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保险单上所载明的住院补贴保险金日额的50倍给付重大疾病手术补贴保险金,此后不再给付重大疾病手术补贴保险金。
住院补贴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手术补贴保险金自保险单生效日起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任何时刻的累计给付金额最高不超过以下两项中的金额较大者:
①该时刻所在保险单年度的主合同的当年度基本保险金额;
②至该时刻已交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总和扣除由于被保险人从事的职业或其健康状况等因素而导致增加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住院补贴保险金和重大疾病手术补贴保险金自保险单生效日起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任何时刻的累计给付金额最高不超过该时刻所在保险单年度的主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若本附加合同项下各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4.2或4.3所述最高累计给付金额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同时主合同亦一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