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是指:根据我们公布的确认属于保险责任当日的价格计算的个人账户价值。
(2)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除上述18.11规定的身故保险金以外,我们将按前述身故保险金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本合同终止。
若多份我公司投资连结类保险产品的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我们根据前述所有合同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在此情况下,我们按照本合同应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的金额计算公式为:
(我们公布的确认属于保险责任当日的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我们公布的确认属于保险责任当日的前述所有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总和)人民币500万元
(3)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是指:根据我们公布的确认属于保险责任当日的价格计算的个人账户价值。
(4)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除上述18.13规定的全残保险金以外,我们将按前述全残保险金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本合同终止。
若多份我公司投资连结类保险产品的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我们根据前述所有合同给付的意外全残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在此情况下,我们按照本合同应给付的意外全残保险金的金额计算公式为:
(我们确认属于保险责任当日的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我们确认属于保险责任当日的前述所有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总和)×人民币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