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驾车、网约车道路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合法驾驶或搭乘自驾车、网约车期间,在车厢内因交通事故而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当日)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以下标准给付自驾车、网约车道路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若该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七十周岁,我们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该项保险金;若该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已年满七十周岁,我们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该项保险金。
(2)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因交通事故而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当日)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3)电梯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电梯期间(含上下或进出电梯过程),因电梯故障而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当日)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给付电梯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4)一般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除以上外的其他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当日)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5)其他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全残,或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以下标准给付其它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若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年龄未满42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已缴保费的160%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年龄已满42周岁,未满62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已缴保费的140%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年龄已满62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已缴保费的120%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6)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已缴保费的115%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