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若本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含)后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②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前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E五组(见3.1重大疾病分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患多种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若本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符合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我们已按照上述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2.2.1身故保险金及2.2.3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我们继续承担2.2.2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②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365天以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③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365天以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④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365天以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⑤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365天以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除前述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3)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分为A、B、C、D、E五组(见3.3轻症疾病分组)。每组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患多种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和轻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①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若本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符合本合同轻症疾病定义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②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365天以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除首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③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轻症疾病确诊365天以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除前述二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④第四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轻症疾病确诊365天以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除前述三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四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⑤第五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四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轻症疾病确诊365天以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除前述四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五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4)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豁免本合同缴费期间内的自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首次确诊日以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