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00%(百分之一百);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42周岁,我们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60%(百分之一百六十);
②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已满42周岁,未满62周岁,我们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40%(百分之一百四十);
②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已满62周岁,我们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20%(百分之一百二十);
②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上述“已缴保险费”指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根据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相关条款减少了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则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
(2)满期给付
本合同分为A、B、C、D、E五种,代码分别为PEA(A)、PEA(B)、PEA(C)、PEA(D)、PEA(E)。
PEA(A)的合同满期日为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生效15年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
PEA(B)的合同满期日为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生效20年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
PEA(C)的合同满期日为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生效25年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
PEA(D)的合同满期日为被保险人生存至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
PEA(E)的合同满期日为被保险人生存至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合同期满日当日24时,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