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2)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以上各项“已交保险费”是指本合同及华夏附加长春藤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之和。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及华夏附加长春藤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保险费与保险费的已交期数计算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3)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已交保险费”是指本合同及华夏附加长春藤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之和。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祝寿金给付时本合同及华夏附加长春藤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保险费与保险费的已交期数计算。
以上各条所述“现金价值”是指本合同及华夏附加长春藤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