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残疾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但若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该被保险人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前述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2)意外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180日的治疗及恢复仍遗留残疾,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操作细则》(以下简称“操作细则”)规定达到伤残评定时机的,我们依照“操作细则”进行评定,如该残疾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之残疾项目的(无论一处或多处),我们依照“评定标准”的规定确认最终伤残等级,并按“评定标准”所规定的该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残疾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的本次意外伤害所致的残疾是意外伤害事故本身造成的损伤与伤者自身疾病(包括投保本合同之前的损伤)共同形成的,我们根据残疾鉴定报告中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本身参与度的大小对给付比例进行调整。若被保险人的本次意外伤害所致的残疾合并以下列明的残疾情形,则以下列明的残疾项目不参与本次意外伤害所致的残疾等级的评定:
①被保险人非本次意外伤害所致的残疾;
②被保险人因本合同责任免除事项及批注除外情形而引发的残疾项目。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每一被保险人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累计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残疾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残疾基本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3)意外医疗给付(GBMR)
本意外医疗给付保险条款(GBMR)是在已投保意外身故、残疾给付条款(GBDD)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本项目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本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经我们指定的医院进行必要的门诊或住院治疗,则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中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赔付比例”,投保时由我们与投保人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累计医疗费用大于免赔额,则我们在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对累计医疗费用扣除一次免赔额;累计医疗费用小于免赔额,则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则我们在每次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均会扣除一次免赔额。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累积最高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我们将不再对已经获得补偿的部分进行赔付。我们的赔付与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总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