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金给付
本合同年金分为A、B、C、D、E、F六个品种,分别简称BDCA、BDCB、BDCC、BDCD、BDCE、BDCF。
BDCA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五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BDCB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BDCC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BDCD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五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BDCE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BDCF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首期年金领取日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年金领取年龄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首期年金领取日在本合同生效后不能变更。
若被保险人至首期年金领取日仍生存,则从首期年金领取日开始我们给付年金,被保险人按月领取年金。每月领取的年金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年金领取之日起持续生存的,我们保证给付二十年,BDCA、BDCB、BDCC的合同效力自最后一个领取日的二十四时终止;BDCD、BDCE、BDCF则仍按前述金额继续按月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2)身故、全残给付
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年金领取日前身故或全残,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下面两项中的数额较高者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100%的已缴保险费;
②本合同终止当日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年金领取日后身故或全残,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下面三项中的数额较高者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100%的已缴保险费减去首期年金领取日至身故或全残日应领取的年金;
②基本保险金额的24倍(即相当于20年的年金)减去首期年金领取日至身故或全残日应领取的年金;
③本合同终止当日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