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疾病医疗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约定在海外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且医学必需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给付疾病医疗保险金:
床位费、陪床费和膳食费
药品费
材料费
医生费(诊疗费)
护理费及门诊服务费
检查化验费
治疗及手术费用
转运费
器官移植费
骨髓移植费用
翻译费
再造手术费用
治疗直接并发症的费用
(2)住院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约定在海外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每次在指定医疗机构的实际住院日数和本主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住院津贴保险金=在指定医疗机构的实际住院日数×住院日额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 60 天为限。
(3)交通费用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陪同人员和发生活体器官移植或者骨髓移植情况下的活体捐献者以被保险人治疗疾病为目的的行程安排产生的交通费用,本公司在本主合同约定的该项保险金的单项限额和给付标准范围内给付交通费用保险金。该行程安排须由授权服务提供商做出并得到被保险人的认可。对于被保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做出的行程安排产生的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交通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交通费用指:
往返于中国住所或者医疗机构与中国指定机场或者火车站的交通费用;
往返于中国指定机场或者火车站与被保险人接受治疗的城市的机场或者火车站的飞机或者火车费用;
往返于被保险人接受治疗的城市的机场或者火车站与授权服务提供商指定的宾馆或者指定医疗机构的交通费用。
除授权服务提供商认可的因治疗原因导致的行程安排变更外,被保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变更授权服务提供商做出的行程安排,需自行承担或者补偿授权服务提供商提供新行程安排的相关费用。
(4)住宿费用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陪同人员和发生活体器官移植或者骨髓移植情况下的活体捐献者以被保险人治疗疾病为目的的住宿安排产生的住宿费用,本公司在本主合同约定的该项保险金的单项限额和给付标准范围内给付住宿费用保险金。该住宿安排须由授权服务提供商做出并得到被保险人的认可。对于被保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做出的住宿安排产生的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住宿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住宿费用指酒店双人房或者双床房的留宿费用,不包括在酒店内产生的其他费用。
除授权服务提供商认可的因治疗原因导致的住宿安排变更外,被保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变更授权服务提供商做出的住宿安排,需自行承担或者补偿授权服务提供商提供新住宿安排的相关费用。
(5)遗体遣返费用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或者发生活体器官移植或者骨髓移植情况下的活体捐献者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约定在海外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过程中不幸身故,授权服务提供商将根据死者的遗愿或者其陪同人员的意愿,安排运送死者遗体或者骨灰返回中国,对于运送过程中发生的下列遗体送返服务,本公司给付遗体送返费用保险金。
遗体送返服务包括:
进行国际遗体送返的殡葬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在被保险人接受治疗的国家当地进行防腐处理或者火葬以及办理所有行政手续;
可容纳遗体或者骨灰的最小尺寸的灵柩或者骨灰罈(盒);
遗体或者骨灰从其所在地到达中国指定埋葬或者安置地点的交通服务。
对于不符合航空运输标准的灵柩或者骨灰罈(盒)的运送费用,购买墓地、鲜花、花圈,雇请乐队、礼宾、礼炮,举行宗教仪式、告别仪式产生的费用以及任何其他非必需的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遗体送返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6)国内药品费用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约定在海外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超过 3晚(含)的,对于被保险人结束中国以外地区的治疗后在中国发生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品费用,本公司在本主合同约定的该项保险金的单项限额范围内给付国内药品费用保险金。
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该药品是由治疗方案授权书约定的治疗期间的主诊医生开具的、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药品;
该药品已被中国政府药品审批机构批准上市,且拥有正规处方及用药指南;
该药品须有中国的医生所开具的处方;
该药品须在中国购买;
该药品每次的处方剂量不超过 2 个月。
如果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除本主合同之外的商业性医疗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药品费用补偿,则本公司仅对剩余未获补偿部分给付国内药品费用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身份就诊并结算的,则赔付比例为 100%,若被保险人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身份就诊并结算的,则赔付比例为90%。
除上述国内药品费用保险金外,对于被保险人在中国接受的任何诊断、治疗、服务或者用药产生的费用,以及在配药过程中产生其他的费用(如挂号费),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
(7)费用限额及特别约定
同一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同一保险期间内,各项保险金项下各单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您投保的保障计划所载的各项责任的给付限额为限。
对于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规定在海外医疗机构进行特定疾病治疗,且治疗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后 30 日内发生的相关费用,本公司仍承担疾病医疗保险金、住院津贴保险金、交通费用保险金、住宿费用保险金以及遗体送返费用保险金的责任,此保险责任计入该次特定疾病治疗开始日期所属的保险期间。
(8)第二诊疗服务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患上疾病并需要接受本主合同所定义和保障的医学治疗,可以通过本公司向授权服务提供商申请与本主合同所定义和所保障的医学治疗相关的第二次诊疗意见服务。针对每次海外治疗,仅提供一次第二诊疗意见服务。每次海外治疗是指对一种疾病的连续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