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等于本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等于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主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本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主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项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责任、轻症疾病保险金、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和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同时终止,本公司按照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本主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余下各期的保险费,同时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
(3)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65 日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照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4)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65 日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一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5)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以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主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疾病,且此前未发生本主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本主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不同日期分别初次确诊本主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不同种类轻症疾病,对于初次确诊日期相邻的前后两种轻症疾病,如果均符合本主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且前后两种轻症疾病的初次确诊日期之间的间隔天数达90日及以上的,本公司分别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但本主合同项下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每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定义的,本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6)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主合同男性特定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疾病,且此前未发生本主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对本主合同的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一次为限。
本项保险责任为可选保险责任,如果被保险人为男性,您可与本公司约定投保本项保险责任,并须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方能生效。
(7)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主合同女性特定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疾病,且此前未发生本主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对本主合同的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一次为限。
本项保险责任为可选保险责任,如果被保险人为女性,您可与本公司约定投保本项保险责任,并须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方能生效。
(8)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主合同少儿特定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疾病,且此前未发生本主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对本主合同的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一次为限。
本项保险责任为可选保险责任,如果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您可与本公司约定投保本项保险责任,并须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