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发生疾病,并需至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其实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日数减去约定的免赔日数后乘以该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免赔日数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最多以 180 日为限。
(2)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发生疾病,并需至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以下规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社保补偿型: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具有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方可投保。
被保险人以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医,本公司就其住院期间及其相同原因导致的本次住院前后 7 天内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规定或者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获得补偿的金额以及本主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若被保险人投保社保补偿型而未以公费医疗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身份就医,本公司按照社保补偿型保险费与非社保补偿型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非社保补偿型: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不具有公费医疗以及基本医疗保险方可投保。
被保险人就医时,本公司就其住院期间及其相同原因导致的本次住院前后 7 天内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获得补偿的金额以及本主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最高以该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3)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而需至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其实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日数减去约定的免赔日数后乘以该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免赔日数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最多以 180 日为限。
(4)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按以下规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社保补偿型: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具有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方可投保。
被保险人以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医,本公司就其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规定或者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获得补偿的金额以及本主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若被保险人投保社保补偿型而未以公费医疗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身份就医,本公司按照社保补偿型保险费与非社保补偿型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非社保补偿型: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不具有公费医疗以及基本医疗保险方可投保。
被保险人就医时,本公司就其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获得补偿的金额以及本主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急)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最高以该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