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以后(含当日)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项责任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余下各期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65 日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3)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 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以后(含当日)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附加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疾病,且此前未发生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定义的,本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过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本附加合同的各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