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康联交银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时间:2019-09-04 16:27:11

交银康联交银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1、保险公司

交银康联人寿

2、产品特色

属于重疾险产品,为被保险人提供115类重疾、50类轻症保障。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0-50岁

缴费方式:10、15、20年

保险期限:30年或至75、105周岁

犹豫期:20天

(1)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 于本主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主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本主合同及附加在本主合同上的《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康健无忧两全保险》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主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以后(含当日)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主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以下两项之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合同及附加在本主合同上的《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康健无忧两全保险》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2)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 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主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以后(含当日)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主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疾病,且此前未发生本主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本主合同及附加在本主合同上的《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康健无忧两全保险》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定义的,本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本公司按照本主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本主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均以一次为限。

对于本主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及附加在本主合同上的《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康健无忧两全保险》的身故保险金、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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