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主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如果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含)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
(2)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主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主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给付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以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主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主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责任、身故保险金责任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同时终止,本公司按照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余下各期的保险费,同时本主合同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
(3)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65 日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主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责任终止,本公司按照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4)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65 日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一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主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照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5)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以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主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疾病,且此前未发生本主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不同日期分别初次确诊本主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不同种类轻症疾病,对于初次确诊日期相邻的前后两种轻症疾病,如果均符合本主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且前后两种轻症疾病的初次确诊日期之间的间隔天数达 90 日及以上的,本公司分别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但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每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定义的,本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