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放性骨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90 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骨盆骨折(包括骶骨骨折、髂骨骨折、耻骨骨折、坐骨骨折,但不包括尾骨骨折)、股骨骨折、股骨颈骨折、髋关节骨折之一的,若确诊为开放性骨折的,本项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主合同约定的该项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2)闭合性骨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90 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骨盆骨折(包括骶骨骨折、髂骨骨折、耻骨骨折、坐骨骨折,但不包括尾骨骨折)、股骨骨折、股骨颈骨折、髋关节骨折之一的,若确诊为闭合性骨折的,本项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主合同约定的该项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3)人工关节置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90 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骨盆骨折(包括骶骨骨折、髂骨骨折、耻骨骨折、坐骨骨折,但不包括尾骨骨折)、股骨骨折、股骨颈骨折、髋关节骨折之一的,并施行人工骨盆置换术、人工髋关节置换术、人工股骨头置换术中任一手术的,本项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主合同约定的该项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4)骨折住院津贴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90 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骨盆骨折(包括骶骨骨折、髂骨骨折、耻骨骨折、坐骨骨折,但不包括尾骨骨折)、股骨骨折、股骨颈骨折、髋关节骨折之一的,且需要住院治疗的,本项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主合同约定的该项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被保险人实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日数-免赔日数 3 日)给付骨折住院津贴。
在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本公司累计给付骨折住院津贴的住院日数最多以 50 日为限。
本公司对本主合同被保险人应负的各项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一次为限,并且仅承担被保险人在首次接受手术的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