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日内身故,非意外身故保险金等于本主合同和附加在本主合同上的《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安心无忧长期意外医疗保险》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日(含)后身故,非意外身故保险金等于本主合同和附加在本主合同上的《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安心无忧长期意外医疗保险》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 160%。
(2)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合法搭乘水上或陆地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意外身故保险金等于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
如果被保险人合法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期间发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且因此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意外身故保险金等于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
如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合法搭乘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意外身故保险金等于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
如果该事故因其他原因导致,意外身故保险金等于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3)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期满日 24 时仍然生存,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如果本主合同的交费期间为 10 年,满期生存保险金等于本主合同和附加在本主合同上的《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安心无忧长期意外医疗保险》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 110%。
如果本主合同的交费期间为 15 年,满期生存保险金等于本主合同和附加在本主合同上的《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安心无忧长期意外医疗保险》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 115%。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仅给付上述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满期生存保险金中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