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之较大者:
本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
(2)年金
本主合同的年金领取频次分为年度领取和月度领取两 种,您在投保时可以与本公司约定其中一种年金领取频次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年金领取频次自年金开始领取后不得变更。
如果您选择的年金领取频次为年度领取,年金领取日为自本主合同的第 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起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不含合同期满日);如果您选择的年金领取频次为月度领取,年金领取日为自本主合同的第 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起的每个保险合同周月日(不含合同期满日)。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的各年金领取日仍然生存,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的年金领取金额给付年金,本公司对本主合同所负的年金给付责任,在被保险人身故或合同期满后自动终止:
年金领取日在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不含)前:
①如果年金领取频次为年度领取,则年金领取金额等于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②如果年金领取频次为月度领取,则年金领取金额等于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7%。
年金领取日在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后:
①如果年金领取频次为年度领取,则年金领取金额等于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
②如果年金领取频次为月度领取,则年金领取金额等于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4%。
如果您选择的年金领取频次为月度领取,您的年金领取方式为现金领取。
如果您选择的年金领取频次为年度领取,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年金领取方式:
现金领取;
您和本公司约定的其他领取方式。
(3)关爱金
如果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前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本主合同所界定的全残或身故,且投保人发生全残或身故时未满七十周岁,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关爱金,本公司对本主合同所负的关爱金给付责任,在被保险人身故后自动终止:
如果关爱金领取频次为年度领取,则自投保人意外全残或身故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26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不含)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生存,本公司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关爱金。
如果关爱金领取频次为月度领取,则自投保人意外全残或身故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26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不含)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合同周月日仍然生存,本公司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7%给付关爱金。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合同的关爱金领取频次和领取方式与年金领取频次和领取方式一致。
(4)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期满日 24 时仍然生存,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加上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在本主合同交费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本主合同所界定的全残或身故,且投保人发生全残或身故时未满七十周岁,本公司自其全残或身故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开始,豁免本主合同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在交费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期间,本公司不接受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交费方式变更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