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驾乘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一般道路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如果被保险人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所列伤残类别,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本公司按其本项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如果被保险人因该事故而导致身故,本公司在本主合同项下对该被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其本项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前本公司在本保险期间内已给付过伤残保险金,本公司将从身故保险金中扣除累积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对本主合同每一被保险人负有的驾乘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以其本项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本项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在本主合同项下对该被保险人应负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交通意外医疗保险金
投保人可选择投保客运公共交通工具、一般道路交通工具中的一类或多类对应的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驾驶或乘坐一般道路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其本项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应付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公司对其合理医疗费用按本公司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三级甲等医院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本公司在本主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在其本项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限额内仅承担剩余的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3)交通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
投保人可选择投保客运公共交通工具、一般道路交通工具中的一类或多类对应的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驾驶或乘坐一般道路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其合理住院日数乘以其本项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
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日,累计给付日数达到180日时,对该被保险人应付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