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在等待期内已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症状或临床表现,无论治疗起始时间在等待期内或等待期届满之后,本公司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向您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续保不适用前述等待期的约定。
2、恶性肿瘤及原位癌确诊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或原位癌,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确诊之日前 30 日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与确诊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相关的确诊费用,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及原位癌确诊费用保险金。
3、恶性肿瘤及原位癌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或原位癌,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确诊之日后接受治疗发生的下列1-5类费用,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及原位癌治疗费用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其住院期间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接受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且未续保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的第 180 日。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接受门诊恶性肿瘤或原位癌治疗,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4)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接受门急诊治疗而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5)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并因该疾病必须在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在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内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每一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每一保险期间内及保险合同终止后,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及原位癌确诊费用保险金和恶性肿瘤及原位癌治疗费用保险金两者之和不超过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4、赔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未以基本医疗保险(详见释义)、公费医疗身份投保,或被保险人以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且以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赔付比例为 100%;若被保险人以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未以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赔付比例为 60%。
对于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无论被保险人是否以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身份投保,赔付比例均为 60%。
5、补偿原则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则本公司按上述约定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