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一)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满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且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我们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一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我们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3)意外烧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本合同所附《三度烧伤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二)所列烧伤项目之一,我们按附表二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满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且最终烧伤程度不能确定的,我们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二所列烧伤项目的,发生在身体不同部位的,我们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烧伤,而烧伤项目所属烧伤程度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烧伤项目所属烧伤程度较严重,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烧伤项目所属烧伤程度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保险金给付限本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的一项或多项额累计给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的一项或多项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