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以后,于等待期后经约定医院(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第一类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于等待期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以后,于等待期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第一类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于等待期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第二类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同一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针对三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三种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特定重大疾病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以后,于等待期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第一类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我们还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关爱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于等待期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第二类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我们还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关爱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和前述“重大疾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均不再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