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部分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部分
(1)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中所列伤残类别,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在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第180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工伤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06,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6年第10号(总第97号)予以公告)鉴定的一至十级伤残的,本公司按本合同所附《工伤伤残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工伤伤残保险金;如在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第180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的结果给付意外工伤伤残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工伤伤残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工伤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工伤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工伤伤残保险金。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工伤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工伤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工伤伤残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工伤伤残保险金)。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工伤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