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但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前本附加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或公司上下班班车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但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前本附加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3)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但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前本附加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4)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上述“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或公司上下班班车”、“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以外的情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但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前本附加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上述所列“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种和1次为限。
(5)意外伤残保险金
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或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或公司上下班班车、或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中所列伤残类别,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倍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在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我们按第180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的结果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本附加合同已有“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倍为限,累计给付的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倍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该项责任终止。如果本附加合同已有“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或“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则不再赔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上述“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或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或公司上下班班车、或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以外的情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中所列伤残类别,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在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我们按第180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的结果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本附加合同已有“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为限,累计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该项责任终止。如果本附加合同已有“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则不再赔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6)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医疗保险金之前已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或给付,我们对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须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100%进行给付。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医疗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取得针对该次治疗的补偿,我们对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须的实际医疗费用按80%进行给付。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合理医疗费用的,我们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该项责任终止。若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治疗跨越保单年度的,我们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全部计入该意外伤害事故所在保单年度的意外医疗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