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4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您已支付的保险费(“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本合同与“中韩附加全意随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中韩附加全意随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的1.35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年满41周岁保单周年日及以后并在年满6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1周岁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1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保单周年日及以后,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自行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或公务车,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自行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或公务车,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5)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倍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保单周年日及以后,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6)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前述“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中韩附加全意随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