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发布机构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号为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具体详见附录)所列伤残项目,我们按评定标准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其中,伤残评定原则具体如下:
①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②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③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④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严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评定标准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
⑤已存在伤残的评定原则:当此次保险事故发生前已存在由于疾病原因或者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伤残,且与此次保险事故导致的伤残属于同一类别,若此次保险事故造成的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根据此次保险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的增加级数来确定此次保险金的给付比例(即:此次保险金给付比例=此次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原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否则,不给付此次意外伤残保险金。
⑥如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且最终伤残程度不能确定的,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在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定。
(2)保险金给付限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且主险合同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本附加险合同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