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的期间内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10条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以下金额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等待期限制。
①基本保险金额;
②本合同与“中韩附加尊佑两全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若被保险人在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10条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11条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达到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等待期限制。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且每次确诊符合本合同第11条定义的轻症疾病的日期间隔不小于一年。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三次后,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3)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12条定义的男性特定疾病或女性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我们还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等待期限制。
(4)生命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经约定医院诊断确定符合生命末期疾病(详见释义)状态的,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至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经约定医院诊断确定符合生命末期疾病状态的,我们按以下金额的较大者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基本保险金额;
②本合同与“中韩附加尊佑两全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若被保险人在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经约定医院诊断确定符合生命末期疾病状态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5)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11条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达到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我们将豁免本合同及“中韩附加尊佑两全保险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剩余的各期保险费,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等待期限制。
(6)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前述“重大疾病保险金”、“生命末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均不再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