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10条定义的任意一组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等待期限制。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并豁免本合同在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保险费,同时其他保险责任均终止,即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生命末期保险金”的责任。
②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第10条定义的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③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第10条定义的首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11条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达到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等待期限制。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且每次确诊符合本合同第11条定义的轻症疾病的日期间隔不小于一年。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三次后,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在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将豁免本合同在首次轻症疾病确诊日以后的保险费。
(3)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生命末期保险金
①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全残或经约定医院诊断确定符合生命末期疾病状态的,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生命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②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身故、全残或经约定医院诊断确定符合生命末期疾病状态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生命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前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生命末期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均不再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