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部分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中所列伤残类别,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在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第180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和意外伤残两项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部分
(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包括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实际日数,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住院日额津贴计算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日。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的日数达到180日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