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以下医疗费用,依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①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在您未申请续保或我们不接受您的续保申请的情形下,我们继续在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内承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含)。每个保单年度内,我们累计给付住院医疗费用的实际住院天数最高以180日(含)为限。
②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时实际支出、合理且必要的以下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a.门诊肾透析费;
b.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仅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c.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③门诊手术费用
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实际支出、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手术费用。
④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前(含住院当日)7日(含)和出院后(含出院当日)30日(含)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接受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实际支出、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费用,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针对以上四类费用,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金额,我们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我们对以上四类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2)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8条定义的重大疾病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我们首先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我们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以下医疗费用,依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①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第8条定义的重大疾病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在您未申请续保或我们不接受您的续保申请的情形下,我们继续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含)。每个保单年度内,我们累计给付一般住院医疗费用和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的实际住院天数最高以180日(含)为限。
②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第8条定义的重大疾病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时实际支出、合理且必要的以下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a.门诊肾透析费;
b.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仅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c.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③重大疾病门诊手术费用
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第8条定义的重大疾病在医院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实际支出、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门诊手术费用。
④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第8条定义的重大疾病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在住院治疗前(含住院当日)7日(含)和出院后(含出院当日)30日(含)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接受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实际支出、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门急诊费用,不包括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针对以上四类费用,被保险人需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金额,我们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我们对以上四类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下的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3)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8.1.1条定义的恶性肿瘤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我们按约定的“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在您未申请续保或我们不接受您的续保申请的情形下,我们继续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含)。每个保单年度内,我们累计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最高给付天数以180日为限。
(4)补偿原则
对上述一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我们仅对扣除前述补偿和赔偿后被保险人的各项医疗费用,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