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部分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按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中所列伤残类别,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在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我们按第180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取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被保险人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部分
(1)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额额外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患急性病,并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2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之前已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或给付,我们对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须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和约定的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取得针对该次治疗的补偿或给付,我们对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须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4)意外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我们按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实际日数,乘以被保险人的住院津贴保险金额计算给付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被保险人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日。累计给付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的日数达到180日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