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在约定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将按其住院期间实际支出的、符合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支付范围或标准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免赔额”后,按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等待期限制。
本公司所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终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的,本公司将按其实际支出的、符合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支付范围或标准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门急诊医疗免赔额”后,按本合同约定的“门急诊医疗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本公司所给付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终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女性生育医疗保险金
若女性被保险人在约定医院进行正常分娩或流产的,本公司将按其实际支出的、符合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支付范围或标准的、合理且必要的下列医疗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生育医疗给付比例”给付“女性生育医疗保险金”:
①孕妇孕产期常规检查费用;
②产妇分娩的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
③流产或由于终止妊娠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本公司所给付的女性生育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女性生育医疗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女性生育医疗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女性生育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4)公共保额保险金
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公共保额总限额”及“公共保额个人限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支付范围或标准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超过该被保险人上述“住院医疗保险金”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将按约定就该被保险人超出前述保险金额的部分,向被保险人支付“公共保额保险金”。
本公司向每个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公共保额保险金”之和不得超过该被保险人的“公共保额个人限额”,本公司向本合同所有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公共保额保险金”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的“公共保额总限额”。
对上述各项保险金,若投保人与本公司就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或标准未进行约定的,则医疗费用支付范围以就医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或标准为准;若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扣除前述补偿和赔偿后被保险人的各项医疗费用,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