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前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后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已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2)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轻症疾病仅赔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不超过25万人民币。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一次后,此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3)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中症疾病仅赔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不超过50万人民币。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一次后,此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若申请中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4)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第一组重大疾病,我们按2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组别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多次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对于相邻两次确诊初次发生的重大疾病,当且仅当后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满足以下条件时,我们按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规定对后项重大疾病承担保险责任:
如前项重大疾病为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后项重大疾病属于第三组重大疾病(与器官功能严重受损相关的疾病)之一,后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自前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已届满5年;
除上述情形之外,后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自前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已届满1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每组重大疾病仅赔付一次,若我们累计赔付重大疾病组数达到三组,则本合同终止。首次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们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且本合同现金价值为0。
(5)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我们豁免确诊日或认定日以后您应交的各期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