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保人寿海中保重大疾病保险
1、所属公司
海保人寿
2、产品特色
必须责任:提供100种重疾保障和50种轻症保障,确诊轻症可豁免保费,其中轻症不分组赔3次,依次赔付基本保额的25%、35%、50%;
可选责任:提供重疾额外保障、重疾高龄保障以及身故或全残三种可选保障。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出生30天-55周岁
缴费方式:趸交/10/15/20/30年交
保险期限:保至70周岁/保终身
等待期:90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必选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轻症疾病保险金
(1)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5%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2)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我们在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除第一次轻症疾病以外的其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5%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三)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我们在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除第一次轻症疾病和第二次轻症疾病以外的其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次数达到三次,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3、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可选责任
1、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65 周岁4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在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之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将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重大疾病高龄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65 周岁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将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重大疾病高龄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且等待期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且等待期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我们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的,同时符合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和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