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在约定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对于该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且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等待期限制。
(2)门诊手术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在约定医院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我们对于该被保险人每次门诊手术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且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手术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等待期限制。
对于基本保障,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与门诊手术保险金之和以您选择的保险计划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3)住院津贴保险金(可选)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在约定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按该被保险人的住院津贴日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等待期限制。
同一次住院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最高给付天数以90日为限,每个保单年度累计最高给付天数以180日为限。
(4)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津贴保险金(可选)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在约定医院住院治疗的,并经医生诊断必须住进重症监护病房的,我们除按前款规定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外,另按该被保险人的住院津贴日额乘以在重症监护病房内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津贴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等待期限制。
同一次住院的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津贴保险金最高给付天数以30日为限,每个保单年度累计最高给付天数以60日为限。
(5)责任延续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在您以书面通知不再申请续保或我们不接受您的续保申请的情形下,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6)补偿原则
对上述基本保障的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我们仅对扣除前述补偿和赔偿后被保险人的各项医疗费用,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