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无息返还累计所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含)(此90天称为等待期)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累计所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3)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处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后,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天(含)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累计所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天后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条件的,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3)全面保障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天后被确诊因疾病或其他保险事故导致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且被保险人当时已年满 6 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面保障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以上保险金已给付其中一项,则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其他两项保险金中的任意一项。
(4)重大疾病确诊医疗费用补偿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天后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条件的,我们就其确诊重大疾病前 90 天(含)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付重大疾病确诊医疗费用补偿金。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门、急诊期间发生的医生诊疗费、检查检验费、药费等多种费用。
本条约定的重大疾病确诊医疗费用补偿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