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根据您的选择,承担以下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含),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所致伤害而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合理的治疗,我们对该次事故治疗已实际支出的、且合理的、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的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的医疗费用,按照以下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针对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或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被保险人 在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或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后,我们将对超过免赔额(人民币 100 元)的剩余部分按 10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针对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被保险人我们将对超过免赔额(人民币 100 元)的剩余部分按 9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的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从任何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包括依照本合同获得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已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此原则承担本条本款保险责任。
(2)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所致伤害而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基本保险金额×每次住院天数每次住院指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间,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30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不超过 90 天;全年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天数不超过 180 天。
对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前的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对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我们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但以全年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天数不超过180天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