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妊娠疾病保险金
若主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含)(此30天称为等待期)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妊娠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若主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后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妊娠疾病,我们按妊娠疾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妊娠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2)妊娠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主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后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妊娠疾病,并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根据本合同载明的妊娠疾病每日住院津贴金额以及主被保险人每次的实际住院天数,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妊娠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主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获得的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3)×妊娠疾病每日住院津贴金额。
若主被保险人因同一妊娠疾病间歇性住院治疗,且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30日,视为同一次住院。
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效力终止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承担给付本项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妊娠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达到180日时,本项责任终止。
(3)孕产身故保险金
若主被保险人在妊娠期间因非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因自然分娩、剖宫产手术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在分娩过程中或分娩后七日内身故,我们按孕产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孕产身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同时本条第 1、2 款所述之妊娠疾病保险金、妊娠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效力终止。
(4)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若附属被保险人于年满6周岁前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先天性疾病,我们按先天性疾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先天性疾病保险金,每个附属被保险人以一次为限,本项责任终止。
无论附属被保险人人数多少,我们按实际患先天性疾病的人数给付本项保险金。
(5)新生儿重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附属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新生儿重症,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根据本合同载明的新生儿重症每日住院津贴金额以及附属被保险人每次的实际住院天数,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新生儿重症住院津贴保险金:附属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获得的新生儿重症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3)*新生儿重症每日住院津贴金额。
附属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效力终止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承担给付本项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新生儿重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达到30日时,本项责任终止。
无论附属被保险人数多少,我们按实际患新生儿重症须住院的人数给付本项保险金。